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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销员( 高、中、初级 )考试
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促进就业,劳动保障部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新的国家职业标准,按照“统一标准、统一教材、统一命题、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”的原则,在2002年对推销员分别进行两次职业资格鉴定。鉴定合格者,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,该证书是就业、上岗的资格凭证。 

  一、鉴定对象 

  推销员的鉴定对象是指在工商企业中从事商品推销工作的人员,以及其他有志于从事推销工作的人 
   
   二、鉴定等级和申报备件 

 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、中、高三个等级。凡申请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者,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。 

  1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鉴定: 

  (1)从事推销工作一年以上; 

  (2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。 

  2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: 

  (1)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从事推销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; 

  (2)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三年以上; 

  (3)中等职业学校推销(含营销专业、经济管理专业,下同)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一年以上; 

  (4)从事推销工作五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; 

  (5)推销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。 

  3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鉴定: 

  (1)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并从事推销工作两年以上; 

  (2)大学专科推销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三年以上; 

  (3)大学本科推销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二年; 

  (4)连续从事推销工作十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。 

  三、鉴定内容与方式 

  鉴定内容分知识、技能两部分,全部采取笔试闭卷方式,知识部分试卷采用答题卡答题。各等级的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,技能考核时间为120分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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